本报11月7日讯 五旬的环卫工凌晨工作时被撞伤,险些瘫痪,卧床休息半年多,公司不仅不支付工伤补偿,还拒绝发放养伤期间的工资,让她流血又流泪。在本报法援团律师的帮助下,受伤的杨春翠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详见本报7月7日A03版)。今天,裁决书下达,杨春翠获赔伤残补助等共计7万多元。
环卫工凌晨工作受伤
杨春翠今年刚好五十岁,在长沙望城一家市场里做环卫工,每月几百元工资,一做就是四年多。2010年10月15日,杨春翠工作时被一辆电动车撞倒在地,医生诊断脊椎骨折,险些瘫痪,在床上一躺就是几个月。
出事后,电动车根据交警的责任划分,承担了大部分医药费,但杨春翠的公司却迟迟没有给个说法。更让她气愤的是,她不仅没有享受到工伤待遇,她那仅仅几百元的工资都停发了。
杨春翠几经周折找到了本报法援团律师、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的朱远贵维权。
法援团律师帮忙,获赔7万多元
朱远贵律师接手此案后,向望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并积极帮忙申请工伤和伤残鉴定。她的伤情被望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同时,经长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
11月5日,杨春翠拿到了期盼已久的裁决书,仲裁庭认为,杨春翠因工受伤,应当按照国家相关劳动法律法规享受工伤待遇,用人单位需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等共计71797.8元,同时补缴社会保险。
朱远贵律师提醒,受伤的职工有权要求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单位没有提出,职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所在地社会保险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记者 虢灿 实习生 陈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