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年10月9日
地点:长沙市天心区法院
行驶的公交车与一违章的小车相撞,驾驶员一脚急刹,车厢内一名乘客摔倒在一名老人的腿上,导致老人右腿骨折。9日,在长沙市天心区法院,肇事公交车所在的某公交公司与这名受伤乘客因赔偿事宜没能达成一致。
去年11月24日,60岁的刘娭毑乘坐901路公交车回家。路上,该公交车与一辆违章变更车道的小汽车发生了碰撞。“车子猛地一停我就摔倒在地,后面一个和我差不多年纪的老人由于惯性甩了出来,正好坐到我腿上。”刘娭毑说。刘娭毑被诊断为右腿粉碎性骨折,经鉴定为10级伤残。“出院后我要求他们赔偿并支付后期治疗费用时,他们却要我找法院。”无奈之下,刘娭毑只得将该公交车所在的某公交公司告上法庭。
在长沙市天心区法院的庭审现场,当事双方各不相让。“我的当事人是在公交车上受伤的,乘客与公交公司之间存在运输合同的关系,公交公司必须保障乘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但我的当事人却在公交车上受伤了,这属于公交公司违约,我们要求公交公司按湖南省人身伤害标准赔偿我当事人伤残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七万余元。”原告代理人刘克华说。
面对原告的说法,被告所在公交公司的安全员曾安军称:“交通事故造成的运输合同纠纷,应按照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赔偿。我们驾驶员是正常行驶的,而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小车是违规变更车道,天心区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已经说明我们只负次要责任,小轿车负主要责任,所以你们要告就把小车一起告。”法院决定择日再判。
■记者 王智芳 通讯员 黄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