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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9月24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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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课堂—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于1989年12月26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上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实施,该法是环保法律法规框架中的最高依据,旨在保障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除了附则外,该法针对环境监督管理、 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法律责任等方面,对从国务院到县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环保部门的职责宏观规划,并就相关违反该法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作出规定。如第五章 第四十五条规定:“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8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总则明确该法的制定是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水法》分为水资源规划、水资源开发利用、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几大方面,全面规划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该法强调:“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湖南省人大常委会结合该省实际,制定该条例,并以“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谁利用谁补偿”为原则。

    该法就环境保护各方面工作入手,保障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在各级人民政府中得到贯彻实施,如条例第四条就各级人民政府对于环境质量规定的职责规定:“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和建设布局,解决重大污染扰民和破坏生态的问题。”

    对于违反该条例的违法犯罪行为,可依据条例进行惩处,如第三十条规定:“从事土法炼砷、炼钒、炼硫磺等严重污染环境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予以取缔。”

    《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实施方案》

    该方案是全国第一个由国务院批复的重金属污染治理试点方案,《方案》涉及湘江流域长沙、株洲、湘潭、衡阳、郴州、娄底、岳阳、永州八个市,明确了株洲清水塘、湘潭竹埠港、衡阳水口山、郴州三十六湾、娄底锡矿山、长沙七宝山、岳阳原桃林铅锌矿七大重点区域,提出了民生应急保障、工业污染源控制、历史遗留污染治理三大重点任务。

    《方案》要求,经过治理,铅、汞、镉、铬、砷等重金属排放总量要在2008年的基础上削减70%左右。据报道,《方案》规划项目927个,总投资595亿元,规划期限为2011年-2015年,展望至2020年,力求通过5年至10年时间,基本解决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重大问题,成为全国重金属污染治理的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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