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15年,刑事诉讼法迎来了第二次大修。24日上午,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本次刑诉法修改内容多,增加和修改的条文占现有条文总数的近一半。
为了进一步落实“少杀、慎杀”的原则,进一步保证死刑复核案件的质量,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作了进一步地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通过提审予以改判。
关键词 侦查
增加技侦、密查规定
根据刑侦实践需要,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技术侦查的规定:
——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以及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公安机关可以决定由特定人员实施秘密侦查,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秘密侦查措施、控制下交付收集的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解读】
应对新型犯罪,须借助高科技手段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汪建成说,一些新型犯罪的不断增加,一些犯罪出现了智能化、国际化、组织化的新态势,必须借助一些高科技手段,运用一些高技术装备、采用一些特殊手法来侦破犯罪。
关键词 证据
非法收集的证据可依法排除
修正案草案在严禁刑讯逼供的规定后,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
修正案草案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草案增加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延伸】
我国目前很难形成统一的证据法 曾有学者呼吁制定我国的证据法。对此,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汪建成认为,证据放在什么立法体例当中,不同国家有各自的做法。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程序区别很大,证据的收集、证明责任、证明标准等也很不相同。目前来看,我国很难形成统一的证据法。
关键词 出庭
破解“难题”,拟强制证人出庭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为破解“证人出庭难”,增加了专门的条款,设计了证人强制出庭的制度。修正案草案规定,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逃避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黑社会案,证人可不用真实姓名
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的证人、被害人,可以根据案件需要,采取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对其人身和住宅进行专门保护等措施。
证人因作证产生费用应给予补助
修正案草案规定,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及误工损失,应当给予补助。对证人作证的补贴,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解读】
近亲属不被强制无关“大义灭亲” 专家指出,罪犯服刑后还是要回归家庭,因此规定了配偶、父母、子女不被强制出庭的例外。这是以人为本的制度设计,与我们通常认为父亲将犯罪的儿子扭送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大义灭亲”行为关系不大。
关键词 辩护
律师会见被告不被监听
草案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最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中增加规定,“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司法机关通报。”
【解读】
是否会让律师左右为难? 律师既要为当事人“保密”,还可能要向司法机关“通报”。这个条款是否会让律师左右为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说,律师为当事人保密应该理解为对过去的已经发生的事实予以保密。对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进行通报是为了避免发生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采取的变通措施。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汪建成说,保密和通报之间是一个规则和例外的关系。必须要理解凡是发生在过去的,不管什么案件律师都应该保密,如果是将要发生的并只限于几种严重的犯罪,就应及时向司法机关通报。
其它
完善监外执行规定防止“以保代放”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暂予监外执行作出更加详细的规定,防止保外就医等暂予监外执行出现法定收监情形时,发生“以保代放”。
此次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拟追缴腐败分子恐怖分子违法所得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特别程序中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