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女士2005年在长沙县板仓北路的开源鑫阁小区买下一套共4层楼的单元房,一楼门面出租。不想,2009年5月,一楼租户欠下3个月物业管理费连夜跑了。在这之后,物业公司数次要求彭女士补交3个月物业费,否则就不给她供电。■记者 彭可心
物业以断电相威胁
彭女士于2005年和姐姐、弟弟一起买了开源鑫阁4E栋2单元的一栋4层楼房,一楼一间门面用于出租,三姐弟住在楼上。
2008年,彭女士将一楼门面租赁出去,物业管理费也是由租赁户直接交到物业公司去的。2009年5月,欠了3个月物业费的租赁户带着所有家当连夜跑了。这之后,物业公司总以此为理由,拒绝彭女士购买生活用电的要求。“物业说除非我补交3个月的物业费,否则就不卖电给我。”
上个月,彭女士的姐姐去买电,物业态度依然强硬,于是彭女士找来居委会并且拨打了110报警。经过双方协调,彭女士这才顺利买到电。但是前几天彭女士去买电,物业又提出补交物业费,否则坚决不卖电。
“我们一栋楼统一用一个电表,如果我不交那3个月的物业费,一家人大热天都会没电用。”没办法,彭女士只好补交了2009年3-5月的物业管理费200多元。
业主称保安有责任
彭女士在与物业协商时就提出,物业明明有保安巡逻人员,为什么租赁户离场时他们却没有发现?她认为,所欠下的物业费,物业公司也应承担一部分责任。
在开源物业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张小姐回应彭女士的质疑:“业主就住在租赁户旁边都没有发现,我们的巡逻人员怎么发现得了?而且当时我们是与业主签订的物业合同,物业费不找业主要找谁要?”她表示,开源鑫阁属于开放式小区,地方比较广,但他们分派了保安人员天天巡逻。
“租赁户当初给了彭女士1000元押金,就是怕这种情况发生,这1000元支付物业费绰绰有余了。”张小姐说。
但彭女士表示,租赁户走时将卷闸门电机与电表弄坏了,光修理就用了2000多元,押金根本不够。
律师说法
双方都有错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表示,业主需履行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责任,与租赁户内部有约定由其代为承担,不能因此对抗权利人物业公司。业主应当先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后,再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租赁户追偿。物业擅自以限制购电等手段进行胁迫,则有损业主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违反了自身的服务宗旨,因此是不可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