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25日分别公开开庭审理了两起涉“瘦肉精”刑事案件,并分别以犯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玩忽职守罪依法对8名被告人当庭作出一审判决。
5名制销案犯被判死缓等刑
据了解,刘襄是“瘦肉精”生产者,奚中杰主要负责“瘦肉精”的对外销售,肖兵和陈玉伟则负责下线销售,将“瘦肉精”贩卖给安徽、孟县等地的生猪养殖户,而刘襄的妻子刘鸿林则负责“瘦肉精”生产原料的采购等。
根据法院统计称,截至2011年3月,这5名被告共生产销售了2700公斤的“瘦肉精”原粉牟取惊人暴利。5被告人生产、销售的“瘦肉精”经过多层销售,最终销至河南、山东等地的生猪养殖户,致使大量使用“瘦肉精”勾兑饲料饲养的生猪流入市场。
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刘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奚中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肖兵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处被告人陈玉伟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刘鸿林因有重大立功表现,且系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3检疫人员被诉玩忽职守
沁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二团、杨哲、王利明作为沁阳市柏香镇动物防疫检疫中心站工作人员,疏于职守,对出县境生猪应当检疫而未检疫,运输工具应当消毒而未消毒,且没有进行“瘦肉精”检测,就违规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及《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牲畜1号、5号病非疫区证明》,其中,王二团、王利明还委托或默许不具备检疫资格的牛利萍代开证明。3被告人的行为致使3.8万头未经“瘦肉精”检测的生猪运到江苏、河南等地,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沁阳市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被告人王二团有期徒刑六年,判处被告人杨哲有期徒刑五年,判处被告人王利明有期徒刑五年。
庭审细节
“客户有要求,我也经常吃”
庭审过程中,负责销售的陈玉伟说,贩卖“瘦肉精”是“因为客户有要求”;合伙人肖兵更是语出惊人,称“这些注射了‘瘦肉精’的猪肉,我也经常吃”;而“瘦肉精”生产者刘襄的妻子刘鸿林也说,“我从不知道‘瘦肉精’有这么大危害,因为家中一直是吃这类猪肉的。”
专家解读
为何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院一审宣判刘襄等的罪名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对此,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德法、河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赵新河作出了解释。
首先被告人行为侵害了公共安全。本案已不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一般危险犯,而是已经造成严重结果的实害犯,被告人的行为已经给消费者的健康安全埋下了严重的隐患,给养殖户或相关经营者直接导致了数千万元的财产损失,给当地的生猪养殖业造成了数亿元的间接损失。
其次,刘襄等人的行为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我国刑法中还包括一类概括的方法,即“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通常是指与法律明示的放火、决水等危害性相当的方法,其在本质上同样危害的是公共安全。刘襄等人的行为严重地危害了公共安全,其故意生产、销售对人体有害的“瘦肉精”投放市场,用于饲养供人食用的生猪,其行为性质属于刑法规定的“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动态链接
三省惊现瘦肉精新品种 浙大一教授涉案被刑拘
日前,岳阳市人民政府宣布,成功破获一起涉及福建、湖南、浙江三省的瘦肉精生产、销售案件。与以往类似事件不同的是,这次竟从饲料中检测出以前从未出现过的苯乙醇胺A。这种瘦肉精新品种惊现市场,再次敲响我国食品安全警钟。
鉴于案情复杂,影响较大,在畜牧水产部门行政查处的同时,当地公安机关也展开侦查。调查中警方发现,在云溪销售的这几种含瘦肉精饲料,均来自福建省龙海市海新饲料预混公司。在掌握确凿证据后,岳阳警方对公司总经理蔡某某等5人实施逮捕。接着,岳阳警方又在浙江的饲料经销商顾某、朱某处查获尚未销售完的含有苯乙醇胺A的核心料1300公斤,经检测,苯乙醇胺A含量高达24.6%。警方随后对他们实施逮捕。此外,还从浙江大学教授邹某处查获含苯乙醇胺A的饲料1500公斤,并对其实施刑事拘留。
鉴别方法
小心“肥少瘦多”的肉
别选颜色鲜亮的肉
市民购买猪肉时,怎么知道里边是否含有瘦肉精呢?对此,质监、疾控专家建议:
1.警惕肥肉太少、瘦肉太多的猪肉。正常情况下,猪皮与瘦肉之间有一层脂肪(即肥肉),肥肉约为2厘米左右,瘦肉精猪肉的特点是皮下脂肪很薄,肥肉通常不足1厘米。此外,瘦肉精猪肉的肥肉和瘦肉明显分离,瘦肉与肥肉之间有黄色液体。
2.观察猪肉的颜色。正常猪肉的颜色是淡红色,含有瘦肉精的猪肉颜色则特别鲜红、光亮。
3.看猪肉的肉质。健康猪肉的肉质好,纤维弹性好,然而含有瘦肉精的猪肉则比较疏松,切成小片不能立于案上。
4.特别要指出的是,瘦肉精进入猪体内后残留主要集中在内脏,比如肝脏,因此喜欢食用猪内脏的人更应小心。■综合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