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男子李昌奎奸杀少女摔死男童后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处死缓,引发了极大的社会争议。记者17日从云南省高院证实,省高院已启动再审程序,《李昌奎案再审决定书》已送达受害者家属。受害者的哥哥王家崇给新华社记者发短信说:“我们觉得做了这么久的努力终于没有白费,最起码心理上得到了一点安慰。”
云南高院顺应了民意,其举动当然值得嘉许。
药家鑫案的代理律师王勇,现已成为李昌奎案受害人的代理律师,他认为,此案目前已上升为同药家鑫案一样的社会公共事件、网民称为“赛家鑫案”,会在较快时间内有结果。司法机关应当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也必须接受舆论监督。王勇的观点无可指责。不过在中国,民意这“玩意”身份并不确定。比如从前的法院判决书经常有这样的语句,“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这里的“民愤”可以理解为民意。现在,这句话不被采用了,据说,“从法律的精神来看,法律是用来维护正义、社会正常的秩序的,不是用来安抚民愤的。而且有些民愤并不都是恰当的”。换个角度看,不被采用不意味着忽视了民意,因为案件对社会产生的恶劣影响,同样可以作为定案的因素之一。
云南高院在之前的解释中,说过“不能以公众狂欢的方式杀人”的话,其意自明。但激起的汹涌民意为人所料不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李业顺认为,这一案件背后有许多值得思考的地方,例如关于死刑制度、关于司法独立和舆论监督、关于传统理念与现代司法精神的冲突,都值得进一步关注和探讨。李博士关注“司法独立和舆论监督”的冲突,显然有其积极意义。但理论是灰色的,如果仅停留在空洞的理论层面,是远远不够的。
舆论监督是民意的重要表达方式之一。“舆论监督”更准确地说应该是“新闻监督”或“媒介监督”。其实,舆论监督是典型的中国特色,在西方国家,是没有舆论监督这一概念的。在有关舆论、新闻媒介和大众传播的西方文献中, 没有“舆论”(public opinion )和“监督”(supervision)这样的固定搭配。权利或者权力,应该是中西方对这种监督的分歧所在。司法独立的核心价值,应该是更广泛地反映公众意志,那么,在现行法律框架内,能够代表公众意志的舆论监督或者舆论导向,是不能被忽视的。
在民意的漩涡中,云南省高院副院长田成有感叹“有一种骑虎难下的感觉”,貌似为舆论所迫,法律的专业主义很难继续坚持。实际上,当司法独立和舆论监督发生冲突时,总有一方必须被压抑,从而达到新的和谐,这正是现代民主社会的精髓所在。从“骑虎难下”到启动再审程序,不管结局如何,我们看到的是民意表达的胜利。 ■吴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