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7月14日讯 自7月1日起,长沙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有所提高。根据《湖南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实施指导意见》,城乡低保对象保障标准和失业保险金均按新调整标准执行。根据物价上涨情况,各县(市)城市低保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将得到2011年1-6月价格临时补贴(以下简称价格临时补贴)每人每月30元,农村低保对象(含农村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分别发放每人每月15元。
居住在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长沙高新区的城市居民、集中供养的农村三无人员(五保对象),从每人每月32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50元,分散供养农村三无人员(五保对象)从每人每月23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60元,其他特困对象补差标准从每人每月80元、90元、1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90元、110元、130元。
长沙县、望城区、浏阳市、宁乡县城市居民、集中供养农村三无人员(五保对象)从每人每月270元提高到300元,分散供养农村三无人员(五保对象)从每人每月1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80元,其他特困对象补差标准从每人每月55元、60元、7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0元、80元、100元。
城乡低保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的价格临时补贴由民政部门在7月份一次性发放;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采取与失业保险金相同的发放方式,在7月份通过银行卡一次性发放。■记者 曾力力 黄静
实习生 丁丽荣 尹士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