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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4月30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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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起醉驾等危险驾驶将追刑责
记者 王为薇 通讯员 雷文明

     本报4月29日讯 5月1日起,备受关注的《刑法修正案(八)》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将正式实施。

    相较于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饮酒驾车不仅加大了处罚额度,而且延长了暂扣驾照的期限,罚款从200元以上500元以下提高至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从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改为6个月。 

    “新交法”还特别加大了对于再次饮酒驾车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对于醉酒驾车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后,除直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更规定在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同样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值得关注的是,新交法明确了饮酒后或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表示,5月1日起,全省交警部门对道路执勤执法和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发现的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以及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伪造变造牌证等违法行为,将依法查处。

    ■记者 王为薇 通讯员 雷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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