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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4月30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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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募捐条例》“五一”起实施,“诺而不捐”将被起诉 擅自募捐将重罚
募捐款物去向要限期公开
记者 黄京 实习生 肖丽

    本报4月29日讯 谁可以募捐、为什么募捐、募捐了多少钱、募捐财产是怎么使用的,今后都必须向社会公开。 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募捐的地方性法规《湖南省募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今天上午,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条例》出台的相关情况。

    捐款,请通过这些指定机构

    针对募捐主体过多过滥的问题,省民政厅副厅长杨明波指出,《条例》作了适当的限制:只有依法成立的红十字会、慈善会、公募资金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开展与其宗旨相适应的募捐活动,及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为了开展公益活动,经当地民政部门许可,可在许可范围内开展募捐活动。

    擅自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募捐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返还募捐财产,可以处违法募捐财产价值一倍以下的罚款。

    使用情况指定日期内公开

    募捐的钱究竟去了哪?

    《条例》规定,募捐人应当在募捐方案确定的募捐财产使用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在募捐人网站和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网站发布募捐财产使用情况公告书。对常年性募捐,募捐人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告上年度募捐财产使用情况。

    为加强募捐款物的管理与使用,《条例》也进行了专门规定。其中,第二十条规定,募捐人应当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使用计划及时使用募捐财产。禁止滞留、私分、挪用、贪污和侵占募捐财产。募捐人应当告知受益人关于募捐财产的使用要求,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受益人不按照使用要求使用募捐财产,募捐人应当要求受益人改正;受益人拒不改正的,募捐人可以终止资助,并要求受益人退还募捐财产。

    资助目的已经实现或因特殊情况无法实现时,募捐人应当终止资助,受益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将剩余的募捐财产退回。

    捐赠人到期不履行将被起诉

    为防止捐赠人“诺而不捐”,《条例》增加了捐赠协议“可以申请公证”的规定。捐赠人不能当场兑现捐赠的,募捐人应当与捐赠人订立捐赠协议,并可以申请公证。捐赠协议应当载明捐赠财产种类、质量、数量、用途和兑现时间等内容。

    捐赠人到期不履行捐赠协议的,募捐人应当催告履行;捐赠人无法律规定特殊情形拒不履行的,募捐人可以在募捐情况公告书中载明不履行的情形,必要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募捐人应当告知受益人关于募捐财产的使用要求,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记者 黄京 实习生 肖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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