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20日就其拟定的《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1年4月29日。
无身份证明不能从事家庭服务
征求意见稿明确,实行员工式的家庭服务机构要与家庭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与消费者签订家庭服务合同;实行中介式的家庭服务机构应与消费者、家庭服务员签订家庭服务合同。
征求意见稿要求,家庭服务机构不得招收下列人员从事家庭服务工作:未满十六周岁的;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患有不宜从事家庭服务工作的传染病、精神病和其他疾病的。
不得利用服务强行推销商品
征求意见稿要求,家庭服务机构在家庭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以明显低于成本价格或抬高价格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不按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唆使家庭服务员哄抬价格或有意违约骗取服务费用;发布虚假广告或隐瞒真实信息误导消费者;利用家庭服务之便强行向消费者推销商品;长期扣押、拖欠家庭服务员工资或收取高额管理费等。
违反规定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征求意见稿规定,家庭服务机构如违反相关规定,例如未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未按要求订立劳动合同或家庭服务合同的,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未保证家庭服务员投保的;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对消费者和服务员之间的投诉不予妥善处理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