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频频发生,但目前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却存在着有的单位对举报“受而不理”、有的单位因与造假者存在利害关系而有意包庇、违规成本低等问题,导致学术造假者心存侥幸,铤而走险,客观上放纵了学术造假的泛滥。因此,应设立“学术欺诈罪”,对以造假形式骗取科研经费或奖励,甚至以虚假成果损害他人或社会利益等学术不端行为,予以严厉处罚。
——人大代表、天津天士力集团总裁闫希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