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一公司做工程师的刘海工作中突发脑溢血,经医院抢救35个小时后停止呼吸,妻子恳求医院为其装上呼吸机,让丈夫“多活了”42小时。然而,依靠呼吸机拖延的这“42小时”,竟成了申请工伤的最大“门槛”,失去了索赔的希望。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认为,其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规定,不能认定为工伤。
甘肃网友:钱是永远也挣不完的,爱惜自己的身体才是王道……
网友 “永哥”:真荒唐。用工单位和医院协调了一下,不惜一切代价抢救,员工挺过48小时,就不用赔钱了?
杭州网友:法律的刚性规定不能随意篡改,但可以适当给予一些补偿,以暖人心。
网友“WEI_大心脏”:制度确实是有漏洞。
桂林网友: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怎么能搞一刀切呢?保险公司钻了法律的空子。
网友“sparerib8”:到底要钱还是要命?纠结!
上海网友:终于知道“时间就是金钱”的真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