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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1月20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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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原则通过“房屋征收条例草案”
取消行政强拆
补偿不低于市价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按照统筹兼顾工业化、城镇化需要和房屋被征收群众利益,把公共利益同被征收人个人利益统一起来的总体要求,条例草案规定:

    一是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补助、奖励。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除给予补偿外,政府还要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二是征收范围。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还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三是征收程序。扩大公众参与程度,征收补偿方案要征求公众意见,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还要组织听证会并修改方案。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四是政府是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的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五是取消行政强制拆迁。被征收人超过规定期限不搬迁的,由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外,条例草案还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会议决定,该条例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新闻背景

    拆迁“变法”大事记

    1991年6月 国务院发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较少涉及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的区别。

    2001年6月 《拆迁条例》修改后颁布并沿用至今,但仍未区分公益和商业拆迁。

    2004年3月 《宪法》第四次修正案增加了“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等内容。

    2007年3月 《物权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2010年1月29日 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0年12月15日 国务院法制办再度就“新拆迁条例”立法征求公众意见。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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