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月2日讯 两口子离婚,本来约定房屋归女方所有,但没想到的是,男方竟私下刊登公告补办房产证,并以低价将房屋转让给他人。近日,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判决该转让协议无效,女方有权追回房产。
株洲市民彭志华、郭小健于2004年结婚,3年后,两人出现感情裂痕,于去年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就夫妻财产的处理曾作出约定,彭自愿将婚前财产邮政二区一套住房归郭所有,并进行了公证。
然而不久彭在媒体上刊登公告,称该房屋属其婚前独有财产,因房产证遗失,特申请补办。随后,株洲市房产局重新登记房屋所有权人为彭志华。事后,彭将该房屋转让给余某、刘某夫妇。
郭小健得知此事后,将彭、余、刘告上法庭,称3人恶意串通,将市场价48万余元的房屋以20万元的低价转让,直接侵害了她的财产所有权,请求法院判决3人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无效。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两次公开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根据郭小健、彭志华公证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彭志华放弃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由郭小健单独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刘与彭所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无效,郭小健有权追回房产。
■记者 李永亮 通讯员 郑莺
法官说案
主审法官王伟介绍,“本案中,余、刘购买涉案房屋时,没有要求查看涉案房屋的房屋产权证,没有要求查看彭志华的婚姻证明,没有征求郭小健的意见,匆匆看房、匆匆签订房屋转让协议,进而取得涉案房屋的房屋产权证及国土使用权证。可以认定,余、刘夫妇受让涉案房屋时并非善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