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8日对外发布了《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
法律积极鼓励“大义灭亲”
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不明知的情况下被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获的,由于犯罪嫌疑人并无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完全是被动归案,因此不宜认定为自动投案。但是,法律对这种“大义灭亲”的行为应予以充分肯定和积极鼓励,在量刑时一般应考虑亲友的意愿,参照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
非法获取线索揭发不算立功
《意见》规定,犯罪分子从以下途径获取的他人犯罪线索予以检举揭发的,均不能认定为立功:(1)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取的线索;(2)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的线索;(3)本人以往查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的线索;(4)从负有查办犯罪、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的线索。
自首比立功从宽幅度更大
类似情况下,对具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的从宽幅度要适当宽于具有立功情节的被告人。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自首情节对每一名犯罪分子机会均等,而立功不是人人都有机会。而且自首比立功更能体现犯罪分子的悔罪态度,所以对自首的认定标准和从宽幅度的掌握要更宽一些。■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