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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23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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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酒驾不入罪才是最大的不公
邓海建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于醉驾入罪的审议中,有人认为:醉驾即入罪,而国家公职人员在犯罪后一般都会面临开除公职的处分,这样对公务员来说“后果很严重”。

    我国是目前世界上交通事故多发国家之一。我国目前汽车保有量约为美国的1/4,但交通事故死亡率却比美国高出一倍以上。酒驾者之所以对违法行为心存侥幸,除了旧法执行力堪虞,罚则过轻也是不争的事实。

    酒驾入罪对公务员是否不公平呢?这本身就是个伪命题。道理很简单:一者,酒驾入罪的适用主体是全体公民,不是特定对象的特殊罚则;二者,至于公务员因酒驾入罪而遭遇的后续后果,那是公务员处罚条例等需要思考的事情——这就好比有的学生因为考试不及格回家要被父母打屁股,难道老师必须考虑少数学生考不及格的“严重后果”而在分数上造假?又或者进而推断出考试量分本身“不公平”?三者,酒驾入罪的具体法律调整,也不止会对公务员群体带来连锁反应,譬如对其他公民而言,也许酒驾入罪会令其丢工作、或者导致婚姻破裂——但这些,显然都不能证明刑法调整是恶意的、不公的。

    公务员酒驾之祸,较之于普通公民危害尤甚。因为官员酒驾而酿成的公共事件,大多掺杂着权力与金钱的魅影,譬如“捞人”容易、公款垫付,等等。相关部门甚至还表示,“交警部门对于醉酒驾驶作出的处罚只是行政拘留,因此官员拘留期间工资应当照发”。凡此种种,无不折射出公务员酒驾罚则过轻的现实。

    诚然,国务院2007年通过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同时,目前国家公务员招考时,也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如此,公务员酒驾的代价看似过于“高昂”,但我们不能忘了:于我国的国情而言,公职人员还是性价比很高的职业,既然酒驾不是不可避免的“不可抗因素”,关乎公权公信力的公务员行为,更当率先垂范。某种意义上说,酒驾入罪引发的“严重后果”,是公职人员优渥待遇的对等责任。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务员身份没有“原罪”。然而,出于对生命的保护与敬畏,调整法律加大对酒驾行为的刑罚,既是现实需要,也是民意所趋。 ■邓海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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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酒驾不入罪才是最大的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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