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15日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全文,再度就“新拆迁条例”立法征求公众意见。根据意见稿,行政强制拆迁将取消,须由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关于补偿】
补偿金不低于公告之日市价
针对群众关心的房屋征收的补偿问题,二次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二次征求意见稿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此外,二次征求意见稿还对“回迁”进一步作了明确,规定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关于征收范围】
公共事业可以实行房屋征收
二次征求意见稿规定建设项目都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并明确因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以及教科文卫体、资源环保、防灾减灾、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以及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需要可以实行房屋征收。
【关于征收程序】
征收前应风险评估并论证
二次征求意见稿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风险评估,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并将房屋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布征求意见。政府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及时公告。
将征求意见稿有关危旧房改造需经90%被征收人同意和补偿方案需征得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人的同意、补偿协议签约率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方可生效的规定,修改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经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强制搬迁】
由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次征求意见稿规定由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取消了行政强制拆迁。
二次征求意见稿明确禁止采取暴力、胁迫等非法方式逼迫搬迁,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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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出台租赁新规限制“群租”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日出台《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该《办法》将于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对实践中出租人分割房屋出租的情况,《办法》规定出租住房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对出租人在房屋租赁期内擅自提高租金、承租人居住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的情况,《办法》明确,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随意提高租金。
■据新华社
【三种方式】
本月30日前公众可提出意见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的通知,公众可以在2010年12月30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邮政编码:100017)。(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fwzs@chinalaw.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