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岁的周辉军是永州市零陵人,去年将户口迁到长沙,今年10月,他发现自己有一条不良信用记录:2004年,他在永州零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七里店信用社贷款8000元,尚未还清。
然而,周辉军从该信用联社拿到的原始凭证复印件显示,贷款人姓名与身份证和自己的并不相符,也没有盖公章,这到底是怎么回事?■记者 何志华
购房前查出“被贷款”6年
周辉军于2003年在长沙大学毕业,随后回永州在湖南科技学院工作,2009年下半年来到长沙工作,原计划今年下半年购买一套住房。“今年10月我去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通过银行的信用系统查到自己有一条不良信用记录。”周辉军告诉记者,该记录显示,他名下有一笔8000元的农贷尚未还清,贷款期限是2004年6月13日至2005年5月13日。“我大学毕业就参加工作,怎么可能产生农贷?”周辉军立即赶回永州,发现不良信用记录来源于永州市零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七里店信用社。
贷款原始凭证上没盖公章
周辉军找到了永州市零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七里店信用社,该信用社营业部主任给出的口头答复是:信息录入错误。
几经交涉,周辉军拿到自己“贷款”的原始凭证复印件。让他感到意外的是,上面贷款人名字为周耀君,身份证号码也和自己不同,更让他想不到的是,上面竟然没有加盖任何公章。
“人名和身份证号都不同,怎么会将信息录入到我的名下?没有公章怎么会下发贷款?”周辉军认为,明显是有人恶意冒名贷款,信用社存在勾结的嫌疑。同时,他还怀疑拿到自己手上的这张原始凭证可能是临时填写的,并不是自己“被贷款”的那张原始凭证。为此,他要求七里店信用社在复印件上盖了公章,以确认这张原始凭证复印件出自该处。
当事人索赔12568元
由于这条莫名的贷款信息,周辉军的买房梦即将打水漂。“自2010年10月20日起,银行对于住房公积金的利率已上调0.18%。也就是说,我因为此事而延迟贷到房款,我的买房贷款利息也要跟着上涨。”
周辉军向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了三点维权要求:
一,于2010年11月1日前至省人民银行消除自己不良信用记录,同时书面致歉;
二,由于此次事件延迟了本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时间、贷款利率上调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给予赔偿,计算方式以实际损失为准;
三,赔偿本人由此次事件造成的交通费、通话费、误工费等直接经济损失,计算标准以实际支出和当地标准为准。
周辉军透露,自己准备贷款31万,贷款期限是30年,等额本息还款,按照住房公积金利率已上调0.18%(从3.85%上调至4.03%)计算,应为11538元;来回永州的交通费总共500元;往返时间为5天,按自己目前最低日工酬100元计算,总共500元;通话费大约30元;除暂时保留精神索赔外,总共向对方经济索赔12568元。
然而,直到11月底,他才收到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相关负责人的一条手机回复短信,提示他不良信用记录已经删除。此时,距离他提出的书面要求“11月1日前”已经过去1个月时间。
律师说法
信用社侵权应赔偿损失
湖南正旺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拥军认为,不管是人为还是故意,永州市零陵区信用联社七里店营业部导致周辉军“被贷款”,已经侵权,应该承担责任。周辉军可以找该信用联社要求恢复自己的银行信用,同时协商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