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1月29日讯 记者今天从省物价局获悉,自12月1日起,为提供社会文物鉴定服务,坚持自愿委托和诚信、公正的原则,并出具鉴定证书。省文物鉴定中心方可向委托方收取鉴定服务费。
据悉,委托方送来估价额在500元以内(含500元)的文物,每件收取30元;估价额在500元以上的,可根据估价额的大小,按不突破估价额的6%收取。应邀前往委托方所在地鉴定的,可适当加收费用,具体标准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记者 刘玲玲 实习生 吴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