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底,一则题为《浙江高院制造第二个赵作海案》的帖子,出现在国内一些知名网上社区、微博上。据有关媒体调查核实,这确实是一起冤案:2006年9月3日,浙江慈溪的史毕幺和班春全抢劫并杀害沈秀云,2007年,法院却判吴大全死缓。吴大全在浙江第四监狱服刑时,巧遇因为另外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判处死缓的班春全,这才沉冤昭雪。
真是让人无语的悲哀: 赵作海曾被人称作是“佘祥林第二”,很快这又冒出“第二个赵作海”,主角接二连三地替换,冤案也不停地按照老样子翻版,不知今后将再“翻出”谁来?
其实,佘祥林并不是当然的“第一”,但得说他是幸运的,他之后的那些“第二”也是幸运的,因为他们被“翻了”出来,也意味着他们大多数能够沉冤昭雪,这总比一直“雪埋”要幸运得多。但是这幸运是偶然的巧合:被佘祥林、赵作海分别“害”了的两个“被害人”,居然在“凶手”伏法多年之后奇迹般生还,而吴大全案的真相大白也全凭近乎故事虚构般的狱中巧遇——假如没有这种种巧合,这三个蒙冤者的命运将会是什么?这种不幸中的万幸又能有多大的概率?想一想,就足以让人一身冷汗。
“巧合”翻案,使得佘祥林、赵作海、吴大全,这天南海北、素不相识、毫不相干的三个名字聚合在了一起。而在这三个名字聚合的背后实际上又排列着共同的冤案组合程序:一是公安人员刑讯逼供;二是检察机关偏听偏信;三是法院法官敷衍了事。这三个带了“病毒”的办案程序组合到一起,冤案几乎就成了必然——这三个蒙冤者,谁没有经历过这“三重门”的锻炼呢?
虽然说冤案是法院判定的,法官也没有给吴大全当庭充分申辩的机会(其实,法庭采信当庭翻供之前的口供符合现行法律),但显然不该由法院承担全部的过错。如果公安、检察机关能有一个部门的办案人员实事求是、依法办案、充分履行职责,就不会一错再错,错得离谱。依照程序顺序而言,靠前位置的公安、检察机关还应负有更大责任。
因此,出了冤案,不能仅止于给蒙冤当事人平反、补偿,更应追究相关部门与相关人员的过失责任。这种责任追寻还必须是全方位地深度追查,才能防止“冤案模板程序”再度组合。如果只是轻描淡写的敷衍应付,就像电脑杀毒没杀彻底一样,草菅人命的冤案终有一天还会复发,而我们不能总是指望再用“巧合”来为冤案平反!
■赵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