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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30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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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虾霸案”一主犯一审获刑19年
另有19人被判有期徒刑
记者 张颐佳 实习生 皮艺 李洁 通讯员 王力夫 胡淋伟

本报10月29日讯 今天上午,公安部督办的湖南“2008年一号涉黑大案——虾霸案”(详见本报2010年4月15日A14版)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主犯陈桂明、罗国安、林妈运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9年、15年、13年,其余17名被告分别被判处1年11个月至12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市民每吃1斤虾,他们就在里面收了1—3元的保护费,长沙“虾霸案”从一开始就备受关注,判决书就达100多页。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10月份以来,陈桂明伙同林妈运、刘荣企图垄断湖南南美白虾的货源供应,为此陈桂明纠集林武等5个供货商,成立“虾子公司”,并不断扩张势力。

以陈桂明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垄断湖南省南美白虾经营,抬高虾价作为手续费,获取巨额非法利益,并多次实施暴力犯罪,致1人重伤,3人轻伤,寻衅滋事4起,故意伤害4起,故意毁坏财物6起,共造成南美白虾等物品直接损失373699元。

■记者 张颐佳 实习生 皮艺 李洁 通讯员 王力夫 胡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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