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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6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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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公司经理
私提千吨油获刑9年
记者 李永亮 通讯员 杨英 刘瑾

本报9月5日讯 记者今日从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中石油湖南销售公司衡阳分公司客户经理曹胜军伙同他人挪用资金一案已审结,曹胜军犯挪用资金罪,被判有期徒刑9年。

32岁的曹胜军于2004年11月应聘至中石油湖南销售分公司,2007年6月升任衡阳分公司销售经理。法院审理查明,从2006年下半年开始,曹胜军利用同事吕智韶对自己的信任打起了歪主意:吕智韶是油库工作人员,各客户经理需要凭油票到其处提油。但曹胜军屡次以“先提油,后补票”为借口,从吕智韶处将储存在湖南储备物资管理局株洲益华经贸有限公司1105.992吨成品油提出,将油变现后再进行营利性活动。经鉴定,这些成品油价值约570万元。

另外,曹妻彭新玲系原中石油湖南分公司长沙经营部财务主管,拿着丈夫提供的虚假银行回单,彭新玲先后9次将虚假回单录入公司业务系统,并审核通过这些业务,让曹胜军在分文未付的情况下,提走价值347.4万元的成品油,销售后所得款同样用于营利性活动。

2008年8月,彭新玲见丈夫无法归还上述油款,主动到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投案,将案情供出。当年12月,彭新玲因挪用公款罪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刑4年。吕智韶同样以挪用资金罪获刑3年。

■记者 李永亮 通讯员 杨英 刘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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