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3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继续审议预备役军官法修正案草案、人民调解法草案、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草案,首次审议代表法修正案草案、刑法修正案(八)草案、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水土保持法修订草案等。吴邦国委员长主持会议。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彦林作的关于预备役军官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重庵作的关于人民调解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胡康生就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作为民法草案作了说明,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向会议作了关于代表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亮点一]
醉驾、飙车等行为拟入刑定罪
近年来,醉酒驾车和飙车对公共安全产生很大威胁。有关部门调查显示,2009年全国查处酒后驾驶案件31.3万起,其中醉酒驾驶4.2万起。醉酒驾驶机动车和在城区飙车仍然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两大“马路杀手”。
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增加规定,将醉酒驾车、飙车等此类危险行为入罪。草案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专家解读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赵秉志介绍,我国刑法中规定了交通肇事罪,必须是行为人产生严重过失才给予刑事处罚。它是一个过失犯罪。这次刑法修改增加的规定,是只要有醉酒驾车、飙车的危险驾驶行为,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将用刑法进行处罚。“因为醉驾、飙车是一种高度危险的行为,不能等到危险行为发生了严重后果再治罪。”
赵秉志说,将醉驾、飙车等行为入刑定罪,是立法保护民生的体现,也是立法机关以人为本理念在立法过程中的充分体现。
[亮点二]
首次削减死刑罪名
对死刑的控制是国际的潮流和趋势。我国现有68个死刑罪名。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首次明确提出要取消现有的13个死刑罪名,这是1979年新中国刑法颁布以来第一次削减死刑罪名。
此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明确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具体包括: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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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说:“拟取消的13个死刑罪名,占死刑罪名总数的19.1%。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适当取消一些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不会给社会稳定大局和治安形势带来负面影响。”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明祥说,国家最高立法机关顺应死刑发展的全球趋势和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国际标准来削减死刑罪名非常必要。“毕竟侵犯财产和人的生命没有办法相比,理论上很难说是罪刑相适应。”他说。
[亮点三]
“恶意欠薪”将首次入罪
近日,重庆部分农民工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因讨薪遭殴打;湖北施恩多名农民工在福建讨薪被打……为了保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将“恶意欠薪”正式列罪。
草案规定,对于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或者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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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专家指出,对于一些社会危害严重,人民群众反响强烈,原来由行政管理手段或者民事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规定为犯罪,以利于对这类行为的预防和打击。
[亮点四]
对“老、少”犯罪从宽处理 75岁以上罪犯不适用死刑
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从五方面进一步落实对未成年和老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理。
草案规定,对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不满18周岁犯罪不作为累犯;对不满18周岁的人和已满75周岁的人犯罪,只要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予以缓刑;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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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明祥说,对老年人、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理,主要是考虑到这两类人群,在辨认、认知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方面与成年人存在差距。
[亮点五]
加大“打黑除恶”力度
以重庆龚刚模案、樊奇杭案、文强案为代表的打黑除恶行动,在我国掀起一阵打黑风暴。统计显示,2006年2月,我国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全国共打掉黑社会性质组织1400多个,铲除恶势力1.6万余个,破获各类刑事案件12万余起。
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特征明确写入草案,同时调整敲诈勒索罪的入罪门槛,完善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的规定。草案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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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赵秉志说:“敲诈勒索等行为是黑社会组织犯罪时惯用的手段。这次刑法修正案中,对这些罪名有的降低了入罪门槛,以便能从更多方面遏制黑恶势力发展。”
■本版稿件均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