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权威部门公布了一组数据:长沙城区共有停车泊位13.22万个,以全市目前74.6万台机动车计算,停车泊位需求为37.73万个,缺口达24.51万个。
长沙“停车难”的问题该怎么缓解?8月5日,备受市民关注的《长沙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草案)》(下称《草案》)开始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根据《草案》, 不符合停车场规划和配件指标的建设项目不得核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已建的住宅区内规划用于停车的停车场不得挪作他用。
如果你对该草案有何建议,欢迎拨打本报热线0731-84326110。
■记者 李琪 实习生 陈江南 罗睿琪
[关键词一·收费方式]
收费凭票,明码标价
停车场收费标准遵循以下原则:城市中心区停车高于非中心区停车,交通繁忙路段停车高于交通非繁忙路段停车,交通高峰时段停车高于交通平峰时段停车。经营性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停车场要明码标价,使用停车专用收费票据。不按规定开具收费票据的,停车者可以拒付停车费。
[关键词二·停车泊位]
任何组织和个人
不得设障影响泊位
《草案》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设置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的障碍。擅自设置道路泊位,有违法所得,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处10000元以下罚款。擅自撤除道路泊位或设置障碍影响泊车的,可处1000元罚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在停车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单位、停车种类、收费时间、收费方式、收费标准以及监督电话等事项。城市道路泊位收费要全额上缴财政。
[关键词三·建设规划]
小区建设
要审核停车场规划
在新建项目规划时,对不符合停车场专项规划和配建指标的建设项目,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建停车场。建设项目改变使用用途的,已建停车场达不到相关配建指标的,要配套建设停车场或者增加停车位。
《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已建成的公共停车场不投入使用,或者将已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停止使用、挪作他用。
[关键词四·专用停车场]
政府鼓励
开放专用停车场
为本单位、本住宅区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为专用停车场。《草案》规定,已建住宅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专用停车场不得挪作他用。当专用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要时,业委会可依法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将住宅区内道路及其他空置场地设置为停车场。同时,鼓励单位和个人开放专用停车场,实行错时停车,为社会提供停车服务。在举行重大活动或节假日期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要求专用停车场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前提下,向社会公众开放。
[关键词五·经营资格]
公共停车场招标管理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要采取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选择专业管理单位进行经营管理,出让经营权等收入全额上交财政,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可自行经营管理,也可委托专业管理单位。公共停车场投入使用,要在15天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共停车场停业、歇业或停止使用的,应当提前30天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关键词六·政府扶持]
建设公共停车信息系统
《草案》内容显示,长沙市政府及各区政府应当加大对公共停车场的用地供给和资金投入,制定相关优惠政策培育和扶持本市停车产业的发展。并鼓励多元化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此外,市政府应当组织本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建设,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实施城市停车信息管理。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要将停车动态信息纳入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对社会公众实时公布。同时,鼓励专用停车场将停车动态信息纳入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对社会公众实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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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朋友,如果你对《长沙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草案)》中的条例有任何意见或建议,欢迎拨打本报热线0731—84326110说出你的想法,我们将整理好一起反映给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