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电“黑屏门”、空调噪音扰民、热水器漏电、紫砂锅可能使用有毒材质……一系列与家电质量相关的事件不绝于耳。尽管我国已经出现了数次类似家电召回事件,但由于种种原因,很多企业在进行召回时都尽量避免提及“召回”二字。
或许,这一切都将在不久的将来得到极大改善。
近日,由国家质检总局起草的《家用电器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在国务院法制办网站上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对此,知名财经评论员叶檀指出,这预示着中国商业模式的指导将发生变化,“以前都是以生产者、以产能为主,现在变成以消费者为主导”。
■记者 戴和清 实习生 张高鑫 杨小群
召回退货更清楚,但流程不明晰
有法律人士指出,《征求意见稿》亮点之一是厘清了召回与退货的关系。《征求意见稿》规定,召回是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存在缺陷的家用电器产品,由生产商或由其组织其他经营者通过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退货、换货、修理等方式,有效预防和消除缺陷可能导致的损害的活动。而且,召回的范围几乎涵盖了家电销售前的所有环节。
“不难看出,退货并非召回的全部。”有法律界人士表示,“厂商可以通过换货和修理等其它方式为消费者消除产品缺陷。”
尽管在《征求意见稿》中对信息渠道的采集作出了详细规定,但没有涉及到召回流程。“相比较汽车召回,家电召回的执行难度可能更大。”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
“一般而言,家电召回程序需经过缺陷调查、确认及召回等流程。”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陈平凡律师表示,“而且在缺陷调查程序中,分为生产者自行调查和监督部门调查。在缺陷产品的调查程序启动后,应该要考虑设置相应的临时措施。”
最高拟罚3万惹争议
如果厂商未按规定对家电进行召回,《征求意见稿》拟定“未按规定实施召回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此,有位张姓市民尖锐地说道:“处罚违规者最高拟罚3万,对很多企业来讲,是小菜一碟。我非常担心这个规定治标不治本,希望规定更务实点。”
不过,也有人提出了不同的意见。“召回的成本如果太高,商家就宁愿罚款,而不愿召回,甚至会与消费者‘私了’。”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电视企业负责人告诉记者。
“《征求意见稿》将罚金的上限规定为3万元值得商榷。低罚金可能对那些资金和实力比较雄厚的家电企业难以起到很好的威慑力。”陈平凡律师认为,“另外,意见稿对罚金实行‘一刀切’,没有针对家电的具体行业进行细分,使生产不同类型家电产品的企业处在同一处罚线上,有失公正之嫌。
没列入召回目录家电何去何从?
《征求意见稿》规定,实施召回管理的家用电器产品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调整、公布。尚未列入目录的其它家用电器产品的召回管理,必要时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意见稿中的‘必要时’该如何解释,应该进一步明确,比如列举某些情形。”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指出,“‘一般情形下’未列入召回目录的家电产品,相关职能部门也应及时制定相应的配套规定。”
“如果不列入召回目录,很多家电岂不是就让它自生自灭?”一位长期从事家电维权的人士告诉记者。在记者近日组织的一次问卷调查中,很多消费者都表达了这个担忧。
“这在表面上看似乎很清楚,但是协调起来却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李健表示。
名词解释
召回制度:它是厂商在得知其产品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财产安全的缺陷时,依法向政府部门报告,并告知消费者,从市场消费者手中无偿收回有问题的产品,实施予以修理、更换、赔偿等积极有效的措施,从而消除缺陷产品的危害风险。
观点
“我们非常关心这个规定的出台,也将全力配合相关政府部门的工作,保障消费者的利益。”
——通程电器副总经理刘伟
“该规定实施后,将填补我国家用电器行业召回制度的空白。本次征求意见将持续到本月10日,新规定有望年内出台。”
——摘自《广州日报》
“我认为《征求意见稿》中对召回标准的界定还不够明确,要将家电在使用中容易出现的问题与产品自身缺陷区分开来,才能有效避免加重企业的责任。”
——雨花区读者 刘女士
《征求意见稿》中对问题的收集似乎只来源于质检机构、企业自身等,而产品的直接使用者及问题发现者——用户却被排除在外。我认为应该要加强用户的作用。
——岳麓区读者 王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