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7月6日讯 国家质检总局起草的《家用电器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日前已向社会公开并征求意见。
《意见稿》中规定,生产商或其他经营者应通过退货、换货、修理等方式召回存在缺陷的家用电器产品,违规且逾期未改正的家电企业,将被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商应当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合理的交通运输等费用。
另外, 针对近年来召回事件中屡屡发生的“中外有别”的歧视性待遇,《意见稿》也直接指出“其在境内对家用电器产品的召回措施应当与在境外召回的措施相当。”
对违反规定仅仅处于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消费者持怀疑态度。长沙市民尹恒认为3万元的罚款对家电企业来说,简直就是“挠痒痒”,很难起到惩戒作用。 但中国电子商会副秘书长陆刃波表达了不同的看法,他说:“我们不能仅强调处罚金额,对家电企业来说,罚3万和30万、3000万是一样的。对看重信誉的企业来说,如果某品牌因为违反规定而被罚款,无疑将降低其品牌信誉度”。
■记者 未晓芳 实习生 周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