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下列行为被定义为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违法行为,且会受到法律制裁:(1)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期货合约,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2)蓄意串通,按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期货交易,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的;(3)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的;(4)为影响期货市场行情囤积实物的;(5)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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