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胡女士来电:我把自己的其中一套房子租给别人,口头向别人保证很安全,不会丢东西。但是前几天还是进了小偷,住户的一台笔记本电脑被偷,价值四千多元。现在住户要我赔,我该不该赔偿呢?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陈平凡律师:
本案中,存在两层法律关系,一个是胡女士与住户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另一个是住户与小偷之间的侵权关系。
住户笔记本在出租屋被偷,是小偷的侵权行为导致,不是胡女士造成。
如果双方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胡女士的安全保障义务,那么胡女士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否则,胡女士对此不承担责任。如果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安全保障义务,但住户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胡女士就安全问题作出过口头承诺,那么住户可以要求胡女士赔偿。
陈律师提醒租房者,签订租赁合同前,一定要将口头承诺在合同中再以书面的形式体现出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
■记者 虢灿 实习生 许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