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国土资政发〔2010〕53号
各住房建设开发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和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0]10号)等文件精神,切实规范房地产用地管理,现就有关实施住房用地开发利用情况申报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 从2010年4月1日起凡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单位,在签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必须明确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凡在已批准的出让方案中明确了开工、竣工时间的,按出让方案填写开工、竣工时间。凡在出让方案中没有明确开工、竣工时间的,其开工日期以签定出让合同之日起向后推延一年计算,竣工日期以开工日期向后推延两年计算。用地单位在开工、竣工时,应向国土资源部门书面申报。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开工、竣工的,用地者要在到期前15日内,申报推迟原由,经批准处理后,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签定补充协议。不执行申报制度的,将向社会公示,并限制其至少在一年内不得参与土地购置活动。
二、2007年1月1日起至本通告发布之日止受让土地的单位,凡在原签定的土地出让合同中已约定开工、竣工时间的,用地单位必须在5月31日前将实际开工、竣工情况向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书面报告。在原签定的土地出让合同中未约定开工、竣工时间的,将按照其开工日期以签定出让合同之日起向后推延18个月计算,竣工日期以开工日期向后推延30个月计算,并以本通告形式向各用地单位约定,请各用地单位在2010年7月1日前持实际开工、竣工情况的书面报告与市、县国土资源局签定补充协议。
三、2007年1月1日以前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用地单位必须在5月31日前将开工、竣工情况书面报告市、县国土资源部门,非政府原因未开工建设的,将由国土资源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后,重新确定土地处置方案。既不报告原因,又未开工建设的,一律按闲置土地处置。已开工建设但尚未竣工的项目,各用地者必须书面报告实际开工时间和计划竣工时间,并与市、县国土资源局签定补充协议,约定竣工时间(开工时间按实际开工时间约定),且在项目完成前不得在长沙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参与购置土地。
四、凡因调整容积率、调整规划用途、调整出让年限等原因修改出让合同的,修改后的出让合同中填写的开工、竣工日期一律按原出让合同填写。
五、保障性住房划拨用地和工业及其它类型的出让土地、划拨土地的开发利用情况的申报,参照本通告执行。
特此通告。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