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5月20日讯 当大多数人确信,上海征收房产保有税的方案已呼之欲出之时,国税总局新闻处处长牛新文本周表示,按照现行规定,税收立法权在中央,地方政府没有权力出台新税种,也无权调整现有税种征收范围。
记者向湖南地税方面求证,得到的回复是“湖南暂无相关消息”,但记者了解到长沙、株洲、湘潭三地已就物业税的开征展开全面调研。
现行的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用于经营的房产须征缴一定房产税,经营性住房分出租与自行生产经营两类。
若此法推至湖南,自行性生产经营的住房按房产价值征收税率,计算方式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税率为1.2%。以一套价值100万元的房产来说,其每年需要缴纳的房产税税金为8400元(1000000×70%×1.2%);若房产用于出租,则按租金征收税率,目前湖南省的标准是,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下(含1000元),按4%的综合征收率;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上,按6%的税率征收。
湖南大学财政税务系主任罗宏斌教授建议,湖南最好暂时不要开征。目前从开征的环境与制度来说湖南都还不成熟。首先,房价在中部各省中属较低水平,房价暴涨问题并不突出。其次,目前各界提出的征收方案都不是很周密,都不能体现公平公正的征税原则。征收率能达到多少?税率如何设计? 老百姓能否承受? 这些问题都还在调研之中。■记者 陈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