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8日联合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86种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其中包括,低价出售国有资产损失达30万元以上、骗贷达到100万元以及资助恐怖活动等刑事案件。此外,信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元以上的,信用卡恶意透支达到一万元的,有意使用假币达到400张的,将被立案追诉。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划定红线
根据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元以上的,将被立案追诉。
规定明确,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恶意透支达一万元将被追诉
规定指出,“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还明确,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有意使用假币400张将被追诉
根据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伪造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其他伪造货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涉嫌上述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变造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