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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12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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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悔权”将促使商家和消费者双赢
郭松民

“非现场购物”增加“后悔权”——正在修订的《消法》第九条可能新增这样的条款:对通过电话销售、邮售、上门销售等非固定场所的销售方式购买的商品,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后三十日内退回商品,并不承担任何费用,但影响商品再次销售的除外(《扬子晚报》5月11日)。

如果这一条款能够最终通过,那无疑将是中国消费者权益的一大进步。而且,受益的并不仅仅是消费者,也有利于整个“非现场购物”行业的健康发展。至少,在这个行业里“劣币驱逐良币”的可能性被降低了,诚实守信商家的生存与发展空间将被增大。

消费者“后悔权”的合理性,是建立在这样一个市场经济的“公理”之上的,即:消费者有权充分了解所购商品的信息,否则就没有什么公平交易可谈。而“非现场购物”的最大特点,正在于消费者在购买前无法充分了解商品信息。从这个角度来看,“后悔权”并非像有些商家说的那样是纵容消费者出尔反尔,而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一种尊重。

知情权是消费者主权的一个组成部分。消费者购买商品是向商品投“货币选票”,“货币选票”的投向和数量,取决于消费者对不同商品的偏好程度,体现了消费者的经济利益和意愿。显然,只有在消费者充分知情的情况下,“货币选票”的流向才是有意义的,才是消费者主权的有效行使。

从这个意义上说,今后不仅“非现场购物”适用后悔权,现场购物也应该适用此项权利。理由就在于,虽然现场购物往往比非现场购物更有利于让消费者了解商品信息,但随着商品(尤其是一些电子产品)的日趋复杂,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仍然不能被完全打破,再加上促销人员的劝诱、误导等,消费者仍然有可能购买一些自己并不真正了解的商品,在这里,后悔权就成了消费者采购行动的一种延伸,它使得消费者有更多的时间充分了解自己购买的商品。

有人担心,后悔权会产生反效果,因为“制度越严,销售成本越高,在价格下降的趋势下,质量只能更差”。这种担心其实是不必要的,因为从国外的实践看,后悔权实际上产生了这样的一个积极效果:商家主动打破信息不对称和消费者分享信息,结果反而使退货率出现了下降的趋势,也就是说,销售成本不仅没有升高,反而降低了,而商品的性价比,也更趋于合理。

后悔权的出现使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的互信增加了,其后果是双赢。消费者由于有后悔权做后盾,消费行为更加大胆,最终也使得商家获得了更多的利润。 ■郭松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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