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刘女士:我在长沙南站附近鄱阳小区买了套房子,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是2008年6月份,后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没有按时交房。开发商进行了维修,现已验收合格并交房。请问延期交房期间的物业费该谁支付?我还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吗?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陈平凡律师:本案中,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不能验收合格,开发商没有按合同中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所以房屋交付给刘女士前的物业管理费应由开发商交纳。同时开发商的行为也违反了购房合同的约定,因此刘女士可根据购房合同违约责任的相关约定,追究开发商迟延交房的违约责任,如要求开发商交付违约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