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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1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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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于飞 法治阔步
怀玉

长沙之春,莺飞草长,一派生机。数日前,来自凤凰山庄的一场“民告官”胜利,给这个城市增添了凤凰于飞般的和谐之美:3月17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判决岳麓区桃子湖畔凤凰山庄27户居民状告长沙市政府“未依法履行将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告知权利相关人”一案原告胜诉。(本报昨日A07、A08版)

报道说,拿到判决书后,凤凰山庄居民发出了“胜诉的结果是我们始料未及的”的感慨。我相信,喜出望外的心情我等局外人也会感同身受,个中因由则是说来话长。

公民物权与公共利益的冲突和博弈由来已久,即使是在有了物权法这道“护身符”的语境下,境况也未见本质的改善。长期以来,公共部门扛着“公共利益”这杆大旗,放任着自己的逐利冲动,强悍地挤占公民的私权空间。以凤凰山庄案为例,“大河西先导区规划”和“岳麓山风景名胜区提质改造”两个名号,就让凤凰山庄33户居民的房屋面临拆迁之困。其实,准备拆房兴建的那个“大学生生活服务区”,“公共利益”的成色有多大,恐怕是不难看出的,明明是一个营利性项目嘛。况且,即便真是为了公共利益,那33户居民也是“公共”的一部分啊,怎么能规划摇身一变,就把他们扫地出门呢?但这种明显不合理不合法的事,偏偏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了。正此,凤凰山庄的此次胜诉就成了意外的惊喜,是物权压倒公共利益的一次重大胜利。

同样让我们欣慰的是,这次判决还是司法独立的一枚果实。“民告官”为什么难赢?还不是官太强大了,强大到审判机关都要看它的脸色。而这次长沙中院能顶住有形无形的压力,将一个与市政府大手笔推出的“大河西先导区规划”“岳麓山风景名胜区提质改造”产生冲突的案件依法秉公判决,诚为可嘉可贺。

当然了,正如多位律师和规划界人士认为“这个结果是高兴且遗憾的”那样,我们尚不能高兴太早乐观太甚。首先,这只是一审判决,终审会判成什么样还需拭目以待;其次,这次胜利会如一位律师所说,“尤为重要的是,这些业主是大学老师、教授,社会地位比较高”吗?果如是,我们不免要抽一口凉气——假如赢取一场官司需要靠诉讼人的身份和地位,那“民告官”就真的“岌岌乎殆哉”了,因为既然法院可能会“选择性保护”,那公权也就会“选择性欺负”,那样成本和风险就会接近于零,它们扩权或逐利的举动就将所向披靡了。

然而,纵然有这些遗憾和担忧,我们仍愿把凤凰山庄案看成法治社会阔步前行的一个标本,希望山庄居民们能将胜利进行到底,更寄望“后凤凰山庄时代”早日来临。 ■怀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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