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学校当校长,第一件事要干什么?
“先检查学校的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规范。”
这样的答案并不是开玩笑。
2009年12月,湘乡市私立育才中学发生踩踏事件之后,该校原校长叶继志等3名责任人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涉嫌的罪名是教育设施重大安全责任罪。此案于本月在湘潭开庭,为叶继志作无罪辩护的律师透露,此案现场的楼梯间是否符合规范,或许决定案件的走向。
■记者 夏雄 实习生 黄坚
事件回放
晚自习下课发生踩踏 8人罹难
2009年12月7日晚,湘乡市私立育才中学发生一起伤亡惨重的校园踩踏事件,造成8人罹难、26人受伤。
这一惨剧发生在育才中学7日晚9时许晚自习下课之际,学生们在下楼梯的过程中,一学生跌倒,骤然引发拥挤。事发后,相关部门作出决定,湘乡市教育局党委副书记、局长朱清华对校园踩踏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免除其教育局党委副书记职务,按程序免除其教育局局长职务。
公诉机关:四点结论可定罪
事故发生之后,有关部门曾经就事故原因,作出四点结论。一是学校只安排了一名现场看守人员进行安全巡查与现场管理,难以监控全部下楼梯的学生;二是学生安全意识不强,自控能力弱,在楼梯间拥挤,是导致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三是因下雨,大部分学生涌向与宿舍楼靠近的1号楼梯回宿舍,造成1号楼梯人流量增加,导致事件发生;四是学校没有开展过类似应急演练,也没有在楼梯间安装应急灯与警示标志。
公诉机关认为,包括叶继志在内的学校管理责任,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已经触犯法律规定。
辩护律师:楼梯间成焦点
程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杨金柱、吴之成为叶继志作无罪辩护,吴律师告诉记者: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责任罪一旦成立,情节严重者可被判3到7年徒刑。而此案的现场就发生在楼梯间,楼梯间是否符合规范,或许决定案件的走向。”
而在代理词中,杨、吴两位律师表示:育才中学的现有教学设施,设计符合国家规范;安全管理工作符合法律规定;安排了专门老师进行安全巡查和现场管理,且叶继志作为校长履行了法定职责;依据现有证据,叶继志不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律师呼吁
这是整个行业的问题
“教育界需要一部教育设施安全管理办法”,吴之成律师通过三湘华声全媒体呼吁。
吴律师认为,庭审辩论的焦点是叶是否应该负刑责。但个人罪与非罪还不是本案最关键的问题,从社会管理的角度出发,他最看重的,是主管部门或者整个社会能否从事件当中汲取经验教训。鉴于此,他个人准备联络其他法律界人士,向人大提立法建议,提议出台教育设施安全管理办法。
“虽然这是一个突发性的偶然事件”,吴之成说,“但这不是一个校长或者教务主任的问题,而是整个行业的问题。”
如果出台教育设施安全管理办法,对相关细节问题进行明确的规定,才是治本之策。
名词解释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责任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责任罪。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网友热议
该不该负刑责各有说法
3月29日下午3时40分,关于此案开庭的消息,在华声在线混在长沙论坛、湖南在线、湖南律师论坛等地滚动发布。很多网友参与了讨论——
网友湘乡学子:我在湘乡东山学校读高中时,叶是我们的政教处主任,此人办事雷厉风行,甚至有学生评价他“凶神恶煞”。闻说“叶老倌”来了,再刁蛮任性的学生也要腿软,不得不乖乖听话。育才出事后我才知道此时他已经是这里的校长。
律师“珞珈行”:叶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教育设施在理论上都是必须经过上级部门检查的。如果不合格的话,那责任就应该在主管部门 。
株洲律师张耀文:就目前刑法而言,这起事故要定罪没有法律依据。出台相应的规定是必要的。
教师红烛:既然身负管理责任,就应该履行好自己的义务,出了这么大的事,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匿名网友:如果叶被判刑,以后学校一般不敢组织活动,比如郊游啊等等,谁敢担保不出差错呢?
目前,本案还未判决。有关此事件的讨论,网友可登录华声在线混在长沙论坛发表意见。
相关链接
长沙进入一周“安全教育”
本报3月29日讯 “紧急情况来临,请各班同学迅速撤到操场站好……”广播里响起“警报”声,但2800多名师生不到3分钟就按各班的疏散路线撤到了操场指定位置。今天是第十五个“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长郡双语实验中学用一场紧急疏散演习,启动了长沙市为期一周的“安全教育日”活动。
据悉,2009年长沙市发生中小学安全事故120余起,意外死亡17人,其中半数以上是溺水和交通事故。■记者 黄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