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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9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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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人员不能当保安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于2009年9月28日国务院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条例规定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的保安员须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并具有初中以上学历。同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 (一)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三)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四)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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