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日前下发《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要求人民法院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同时,新闻媒体如果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违反法律规定的,将被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中国青年报》12月24日)
作为一个法院系统的内部规定,应该着力解决的问题是法院如何接受舆论监督的问题,至于新闻监督本身又该如何被监督,则应该交给现有法律法规去界定和解决。换句话说,这样的内部规定对新闻媒体而言,其实根本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而更多只是一种对既有法规的重申和提醒而已。
正如公众所普遍质疑的,“严重失实”、“恶意”、“倾向性”等模糊词语,根本就没有一个清晰的界定。结果只会有两种:要么规定了白规定,形同虚设;要么被扩大解读和过度阐释,成为法院拒绝接受舆论监督的挡箭牌。
从这个角度看,新闻媒体在报道该文件时特别强调这一条,显然不是“恶意倾向性”报道,而是自有其合理逻辑。事实上,媒体对在审案件的报道,都同样面临着这样的情况:看问题的立场和角度不同,是否“恶意倾向性”也会截然不同。“媒体恶意倾向性报道将被追责”最受质疑的地方,正在于此。
司法需要独立,新闻亦需要客观公正,这是现代社会最基本的价值取向。司法公正与舆论监督,从来就不是一种对立的关系,它们都在以自己的价值标准追求社会的公正。
媒体在日常报道行为中,需要保持对法律和司法权威的尊重,理性而有责任地实施舆论监督,避免以道德视角做出“媒体审判”;与此同时,更为重要的是,司法独立性和法官素质亟待提高。所谓“舆论左右审判”,通常考验的不是公共舆论的威力,而是法院判决本身能否经得起法理和事实的检验,以及法官因为专业能力不足过度依赖外界反应判案。
其实,在现实生活中,媒体恶意倾向性报道并不常见,倒是司法腐败、司法相对公权缺少独立性、以及法院对司法公正的自信不足,以种种借口阻挠记者对备受公众关注案件的合理采访报道的事例所在多有。倘若真的发生恶意倾向性报道,法院在确保司法审判公平公正的前提下,不妨以舆论的方式回应舆论,对类似报道公开做出回应,进而信任公众的理性和智慧。 ■舒圣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