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年12月9日上午
地点:长沙县人民法院
4名少年下河游泳,其中1人溺水,3个吓坏了的小伙伴害怕地抱着衣服走了。随后,掩埋了他的衣物,共同编造了谎言……
此事在今年8月的长沙县传得沸沸扬扬,学生、家长和市民纷纷关注,是见死不救?还是无能为力?这些未成年人是否需要为同伴的死亡负上一定的法律责任?
今日法庭笔记关注这3个懵懂少年,关注让家长最担心的孩子安全问题。
■记者 张颐佳
[事件]
15岁少年失踪后浮尸河边
2009年8月10日下午5点多,长沙市长沙县 梨镇陶公庙社区的菜农陈志培正在河边浇地,她说:“一个男的拿着鱼竿匆匆跑过,说河边浮起一具肿胀的男尸,吓得他不敢钓鱼了。”她一边报警,一边把消息告诉给了乡邻。
伍建国是很早赶到河边的:“我在河边找了几天了,一看见鼻梁上那道疤痕我就知道坏事了,多好的一个孩子啊,又老实又有礼貌。”
溺亡的孩子叫小杨,今年15岁。小杨的母亲游玲哭着说:“8月9日中午12时左右,我在床上看电视,儿子说同学叫他出去玩,问我要了2元钱,就走了。”
下午6点多钟小杨还没有回家,父母到处寻人不见。父亲杨立吾找到了下午和孩子一起出去的小杜,小杜说:“我们4人下午一起打球,3点多钟累了就散开了,后来我去网吧上网再也没见过他。”杨立吾又寻到小金和小徐,得到了同样的回答。直到尸体浮上水面,杨立吾跟警察说:“那3个孩子肯定说谎了。”通过民警的调查,真相浮出水面。
[真相]
见同伴溺水3少年匆匆埋衣离开
小徐、小杜16岁,在上高一,小金、小杨15岁,初三刚毕业。8月9日中午,4人相约打篮球,玩耍一阵后商议下河游泳,虽然4人都不识水性,但还是来到一条小河沟与浏阳河的交汇处。
河沟宽约8米,深约2—3米,小杜先抱着篮球游到对岸,接着把球抛给了小杨,小杨抱着篮球向河中游去,小徐和小金跟着下了水,并逐渐超过了小杨。
小徐说:“我们游到岸边回头,只看见篮球漂在河面上,小杨已经不知去向。”
小金说:“我们当时已经吓得脚打颤,在水里找了四五十秒,已经不行了,蹲在岸边等了十几分钟,认为救人也来不及了,很害怕就抱着衣服匆匆走了。”
3人把小杨的衣物丢在了机场高速土岭桥附近,并用树枝把小杨的衣服、眼镜掩埋了起来,三人共同编造了谎言应对小杨家人。
[庭审焦点]
3同伴“不救不报”是否存在过错
对于独子的溺亡,人到中年的杨立吾夫妇疼惜不已,盛怒之下,他们把3名少年及其监护人告上了法院,诉生命权受到损害,索要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慰金的60%共计25.8152万元。
杨立吾认为:小金等明知儿子不会游泳还邀其前往河中,致使小杨落水。且在小杨落水后,距杨只有几米远的同伴没有立刻采取救助措施,也没去相邻40米远的人口稠密街道求救,是小杨致死的根本原因。更甚者,在小杨死后,3人藏匿衣物,编造谎言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心理伤害,3人及其监护人都有明显过错,理应赔偿。
3被告辩称:首先,4名学生都不甚熟悉水性还下河游泳,可以说他们意识中认识不到自己行为的危险性,也无法预见行为后果;其次,小杨自愿下水,并无人推拉,这种独立行为与3被告无必然联系;再者,3少年曾有40秒的搜救努力,但浅薄的认知和有限的能力让他们放弃,主观意识并没有放任结果的发生。
[判决]
3同伴共担三成赔偿
此起溺亡案,家长诉3未成年同伴,在全国也鲜有先例。焦点在于3同伴对小杨的溺亡是否存在过错。
法院细致调查后认为:首先是原告父母监护不当,其次,事发时小杨已是一名中学生,有一定的判断和识别能力,明知自己不会游泳还受邀前往没有任何安全防范措施的河中,是小杨溺亡的主要原因,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3同伴明知小杨不会游泳而邀其前往,并在事发后没有及时呼救,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按2008年人均收入和支出计算共计28.8736万元,小杨承担70%,3被告承担30%各2.8873万元。
律师提醒
未成年人参加风险活动,最好有大人陪同
湖南星沙律师事务所周金树律师提醒各位家长: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未成年人,主要是国家机关等单位、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而未成年人之间并无法律规定的特定救助义务。因此,未成年参与有一定风险的活动,最好是在成年人的引导和监护之下进行。
(文中少年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