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1月26日讯 日前,安化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郭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
2007年 7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郭某在未取得持枪证的情况下,携带一支鸟铳,伙同简某(另案处理)等人到安化县滔溪镇上马社区“正丰山”打猎。当被告人郭某走到半山腰的大横路时,听见路下边七八米远的草木丛中有响动,误认为是野猪,便朝草木丛中开了一枪,将正在草木丛中摘山胡椒的被害人袁某打伤。经安化县公安局法医检验所鉴定:“被鉴定人袁某因枪击致右胸贯通伤,右肺破裂,右侧血气胸,右第3、4、5、6肋粉碎性骨折,并发呼吸困难,构成重伤。”经湖南省益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该鸟铳有杀伤力,认定为枪支。”案发后,被告人郭某与被害人袁某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袁某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袁某的谅解。
■通讯员 夏沫 周劲阳 姚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