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版:速读 上一版3  4下一版
 
版面导航

第A1版
头版

第A2版
速读

第A3版
今日焦点
 
标题导航
返回湖南在线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旧版数据
2009年11月19日 星期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用法律规范消除“钓鱼执法”争议
姜琳

拿别人的医保卡就诊、假扮急诊不给医生核卡机会……最近,深圳多家社康中心反映该市社保局工作人员假扮患者,以“钓鱼执法”方式诱使医生进行违规操作,受到普遍关注,引起了不小的“争议”。

一方面,执法者假装紧急病痛,有向医生“下钩”的嫌疑;但另一方面,它又与百姓深恶痛绝的上海“钓鱼执法”行为有诸多不同:从感情上讲,社保局没有诬赖无辜百姓,查处的是确实存在问题的医疗机构;从程序上讲,工作人员获得了充分的证据,不存在公权力的胁迫;从结果上看,为众多参保人管好了看病的钱袋子,是件好事。

那么,深圳社保局的做法到底算不算“钓鱼执法”?“钓鱼执法”该如何界定?类似执法行为是否一律不能使用?这些,既是厘清深圳社保部门执法事件的关键,也是自上海“钓鱼执法”事件以来,有关各方和社会公众亟待弄清的疑问。

遗憾的是,由于至今“钓鱼执法”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尚无明确规定,有关方面也迟迟未给出详细解释,专家学者观点也各不相同,直接造成在类似事件中当事方和社会公众“各执一词,你吵我嚷”的局面。

据了解,英美法系中专门有执法圈套的概念,它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但在我国还没有定论,也没有一部专门的行政程序法。行政处罚法仅简单规定,行政机关发现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发现违法事实手段和方法,却没有具体要求;取证过程是否要亮明身份,也无明文规定。

2008年10月1日实施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中倒是规定了,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但如果仅是“微服私访”且不对被调查者威逼利诱,这样的“钓鱼执法”是否能合法使用?目前仍是法律盲区。

“钓鱼执法”事关政府形象和百姓利益。公众之所以对深圳社保局等类似事件如此关注,正是关心公权力是否能在法制轨道上运行。随着“钓鱼执法”概念的广泛使用,太多细节和概念需要有关部门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完善和规范。毕竟,再多的争议和探讨,都代替不了法律上构筑的边界。

■新华社记者 姜琳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 版权所有 湖南日报报业集团 合作伙伴:方正爱读爱看网
copyright © 2008 VOC.COM.CN, Geo Info. All Rights Reserved
湘ICP证 湘B2-20080017
   第A1版:头版
   第A2版:速读
   第A3版:今日焦点
   第A4版:今日焦点
   第A5版:今日焦点
   第A6版:广告
   第A7版:今日焦点
   第A8版:都市·热度
   第A9版:广告
   第A10版:都市·公共
   第A11版:都市·公共
   第A12版:都市·社区
   第A13版:都市·社区
   第A14版:都市·帮手
   第A15版:热线新闻
   第A16版:湖南·省情
   第A17版:湖南·省情
   第A18版:湖南·关注
   第A19版:华声网事
   第A20版:中国·重点
   第A21版:中国·世态
   第A22版: 世界·视点
   第A23版:世界·万象
   第A24版:广告
   第B1版:财经
   第B2版:财经·综合
   第B3版:财经·创富
   第B4版:大赢家
   第B5版:分类广告
   第B6版: 财经·操盘
   第B7版:体育·赛道
   第B8版:文娱·看点
   第C1版:三湘家居
   第C2版:家居·工地
   第C3版:副刊·百家
   第C4版:移动周刊
   第C6版:副刊·情感
   第C7版:家居·关注
   第C8版: 家居·建材
用法律规范消除“钓鱼执法”争议
要闻快报
非常语录
网上热捧
高考零分作文集
雨水来临 气温缓升
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