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22岁的常路在公务员考试中综合成绩排名第一,可是常路的体检结论是“乙型肝炎,肝功能正常,乙肝病毒DNA阳性,不合格”,就因为这个原因,考了第一名的常路落选了。常路认为,省国税局强制进行这些在国家标准范围之外的体检项目,并以其为依据拒绝录用他,已经构成了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
常路随后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湖南省国税局。此案成为了湖南“乙肝歧视第一案”,也是2005年《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出台后全国首例“乙肝歧视”案件,最后以常路的败诉收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