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给付的情形包括:“没有指定受益人的;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第六十五条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六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自杀时保险人不给付保险金。
新法第四十二条:在原法的基础上对保险金作为遗产给付的情形增加一款即“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弥补了立法空白。
第四十三条:仅规定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将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从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情形中剔除。第四十四条对自杀条款增设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条款。
案例:2002年赵某为自己投保人寿保险,受益人是其丈夫顾某。因为其他原因,2005年顾某将赵某杀害,导致家破人亡。留下两个未成年的女儿,本想依靠一笔保险金维持生计,但是保险公司拒赔。
分析:由于旧法对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的情况的确规定了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此本案中当事人的情况虽然令人同情,但保险公司拒赔是依法为之。如果依照新法,顾某丧失受益权,则保险公司应依法将保险金支付给赵某的继承人即其女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