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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4月11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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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托中心护送孩子致伤要担责

    案件回放:小明是山东省济南市一名在校小学生,为了上学需要,小明的父母为他找了一家可以提供中小学生全托服务的培训机构。2016年4月12日,在该机构人员护送小明到学校的过程中,小明摔伤构成十级伤残,后到医院住院治疗。培训机构只支付了小明住院期间的医药费,对于其他损失拒不赔偿。因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共识,小明的父亲诉至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要求培训机构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万余元。

    说法:在这起纠纷案件的审理中,被告单位代理人强调,被告只是教育培训机构,向原告提供的并不是全托服务,而且对方没有证据证明小明的受伤和培训机构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在法庭审理阶段,培训机构对小明父亲提交的收款收据没有异议。该收款收据可以证实,小明父亲于2016年3月14日向培训机构交费2150元,收据内容中明确记载了被告向原告提供的为“全托服务”。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一致认可小明摔伤时,培训机构的教职工在场,培训机构辩称“护送上学、放学是为吸引更多孩子到校报名参加培训的赠送服务”。但这并不因此构成其免责事由,法院认为,被告培训机构向原告小明提供的服务中应包含接送服务。

    “培训机构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是该案的一大争议点。审理中,小明的父母提出,孩子是在培训机构老师护送其上学的途中摔伤,为此还提供了一份与被告单位老师的谈话录音。法院对此案审理后,支持了小明父亲的诉求,综合案情后,酌定培训机构对小明受到的人身损害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余元。 

    徐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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