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修订案)》3月31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等各类学校的预防职责,为保护学生人身安全撑起“保护伞”。
条例修订案明确,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采用以下5种方式表达意见和要求都将视为违法:1.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教职工、学生或者非法限制教职工、学生人身自由;2.在学校等公共场所停尸;3.围堵学校或者进入学校扰乱教育教学活动;4.侵占、毁损学校房屋、设施设备;5.蓄意进行不实宣传报道或者制造、散布谣言。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引发社会治安问题,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开展教育疏导,劝阻过激行为,防止事态扩大;将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参与人员带离现场调查,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条例还明确了4种情况学校可以免责:1.因学校以外的第三方侵害造成的;2.学生自杀、自伤、走失的;3.因学生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告知学校且学校无法预见的;4.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意外发生的。
针对频频发生的校园欺凌现象,条例修订案明确,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校园欺凌预防和处理制度,建立校园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明确相关岗位教职工预防和处理校园欺凌的职责,及时调查处置校园欺凌事件;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校园欺凌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条例修订案还规定,中小学校、幼儿园上下学时段,应当组织门卫和保安人员在校门口值守,组织教职工或者成年志愿者维护秩序;对八周岁以下的学生、幼儿,应当建立上下学接送交接制度。 本报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