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西安的李某与一家英语培训中心就上课地点、时间、上课内容和学费等协商一致后,交纳学费15010元,开始在该中心北大街授课地点上课。李某上了7次课后,对方关闭了北大街授课地点,将新的授课地点搬至高新区。由于李某当时还是高中生,授课地点搬迁使之无法继续上课。李某多次要求退还学费,未果,遂起诉到新城区法院。该英语培训中心认为,李某不能上课是自身原因所致,并非上课地点变更造成的,不同意退还学费。
说法: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英语培训中心授课地点的变更导致李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李某要求退还培训服务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鉴于李某已经参加了部分课程的学习,对该部分培训费用李某应予承担,综合考虑到本案实际情况,新城区法院酌定对方退还李某教育培训费10000元。一审判决后,该英语培训中心不服,提起上诉。后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张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