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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1月17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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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式发明”
适当成年人介入制度

    适当成年人介入制度是英国刑事司法制度中的一项重要而富有特色的制度,被称为是“一项独特的英国式的发明”,这项制度的设置充分体现了英美法系国家重视未成年人权利的程序保障。

    1981年,英国刑事诉讼皇家委员会第一次提出应当设立适当成年人介入制度,该委员会指出,违法未成年人可能不能很好地理解询问的重要性或他们自己所说的内容,并且可能比成年人更受到他人建议的影响。他们可能需要成年人在场的支持,一些友好的成年人,可以建议和帮助他们作出自己的决定。1984年英国《警察与刑事证据法》正式确立了适当成年人介入制度,该法执行守则规定:“当警察讯问17岁以下的青少年或者年满17周岁但有精神障碍的成人时,必须有适当成年人到场。”

    根据1984年英国《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的规定,适当成年人介入制度适用的对象包括17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年满17岁但有精神障碍的成年人两类,在具体制度上两者也基本相同。但是前者要比后者的要求更为严格,更强调对青少年权利的保障。对于未成年人来说,适当成年人包括三种人:一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如果未成年人处在被照料中,则为负责照料的当局或志愿组织);二是社会工作者;三是非上述两种情况时,其他年满或超过18岁的有责任能力的成年人,但不能是警察人员或受雇于警察署的人。就患有精神错乱或精神障碍的人来说,适当成年人包括:亲属、监护人或其他负责照料或监护他的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具有与精神错乱或精神障碍患者打交道经验的人,但不能是警察人员或受雇于警察署的人;非上述两种情况时,其他年满或超过18岁的有责任能力的成年人,但不是警察人员或受雇于警察署的人。

    英国现行法律明确规定,在没有适当成年人支持的情况下,不能对未成年人进行逮捕、讯问、拘留和控告。警察讯问时,如果没有适当成年人到场,其后果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不得被作为定案的根据。

    徐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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