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版:法制 上一版3  4下一版
 
版面导航

第01版
头版

第02版
综合

第03版
综合
 
标题导航
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旧版数据 | 点击进入湖南在线
2018年01月10日 星期三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两男孩施救溺水同伴未果被诉
法院判死者父母担责

    事件回放:2017年8月, 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12岁的韩明向同龄人张汉、张东,以及13岁的吴山(以上四人均系化名)提议到附近的鱼塘游泳。游泳时,韩明和张东发现其他两人落入了深水区,急忙找来竹竿想救同伴上岸。随后,韩明跑到附近农家喊人帮忙。民警赶至现场后,把吴山和张汉打捞起来,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张东和韩明的家人分别向两死者家庭支付了一定的经济补偿,保险公司已按人身意外伤害进行理赔。但两溺亡少年的父母认为,其子是在韩明和张东的建议下才到鱼塘游泳的,而且在发现同伴落水后,韩明和张东没有及时救助导致死亡发生,二人应当为此负责。两死者父母遂将另两名存活同伴及鱼塘经营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赔偿金共30万元。

    说法:法院经审理认为,夏天相约结伴游泳是正常活动,提建议的少年本身并无过错,而且溺亡的两少年年龄均满12周岁,对鱼塘游泳的危险性应当有一定认知,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另外,活着的两名少年也都是12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发现同伴溺水时,先是自行救助,在救助无果的情况下,又向附近的成年人求助,已尽到合理的救助义务。因此,同伴溺亡的后果与韩明、张东及其法定监护人的行为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法院不支持原告对此部分的诉讼请求。相反,原告作为溺亡少年的父母,疏于管理,对其子的死亡后果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鱼塘经营者对原告之子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承担10%的次要赔偿责任。赵瑜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 版权所有 湖南日报报业集团
广告热线:(0731)84315156 传 真: (0731)84315156  订报热线: (0731)84326408
邮 编: 410071 邮 箱: kjxb0731-160@163.com  全年订价:99元 零售每份:2元
copyright © 2008 VOC.COM.CN, Geo Info. All Rights Reserved 湘ICP证 湘B2-20080017
   第01版:头版
   第02版:综合
   第03版:综合
   第04版:连线
   第05版:校园
   第06版:文化
   第07版:课堂
   第08版:乐游
   第09版:湘韵
   第10版:科技
   第11版:百科
   第12版:留学
   第13版:成长
   第14版:法制
   第15版:家教
   第16版:广角
   第B1版:科教论坛
   第B2版:交流
   第B3版:新说
   第B4版:文苑
法律应对“不合格”家长狠一些
少年网上发表
恐怖言论被拘留
17名网游少年变身“黑客”
国外如何预防网络欺凌
儿童从健身器跳下身亡
家属告学校被驳回
两男孩施救溺水同伴未果被诉
法院判死者父母担责
法律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