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放:2015年6月,朱某的妻子带着5岁的孩子小波与其他两个孩子在某学校教职工家属楼健身器材区的荡椅上玩耍。玩耍过程中,小波从荡椅上跳下来时头部被卡在荡椅与地面之间,造成颅脑损伤当场死亡。2017年5月,朱某将某学校告上法庭,要求学校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3万余元。面对朱某的起诉,学校认为,小波年仅5岁并非该校学生,学校对小波并无监护职责;小波从剧烈摇晃的荡椅上跳下,母亲当时应制止而未制止,孩子是在母亲的看管下出的意外,父母作为监护人应自己承担责任。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进行了宣判,依法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说法: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学校与新疆某体育用品公司签订了包括涉案荡椅在内的25样健身器材的供货合同,质保一年,2015年年初才全部安装到位,该批健身器材为正规产品,证件齐全,荡椅无任何损坏和需要维修之处。被告学校在家属楼健身器材区域设置了警示牌,明示12岁以下的儿童应在成年人监护下进行锻炼。法院认为,学校购置的健身器材是免费提供给教职工使用的公益性设施,并在健身器材区设置了警示牌,标明了注意事项,尽到了警示义务。原告当庭未提供该健身器材被毁损影响使用或者被告有过错的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据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潘从武 张绍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