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日前出台《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规定,幼儿园责任督学受教育督导部门指派对幼儿园进行监督监管,不得向幼儿园收取任何报酬。教育督导部门要根据区域内幼儿园布局和在园幼儿规模等综合因素,按1人负责5所左右幼儿园的标准配备责任督学。《暂行办法》还规定了责任督学的基本职责。要求责任督学对每所幼儿园实施经常性督导,原则上每月不少于1次,视情况可随时进行督导。
据《北京青年报》